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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时间:2014-12-29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收费分类。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按“全日制”(成人脱产班)和“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两类制定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艺术类专业”、“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其他专业”三类分别制定。 二、适当调整学费标准。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生均培养成本包括当期应承担的以下内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或固定资产折旧、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非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各学校可根据实际,以基准标准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成人高等教育的学费收取,可实行学分制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学分制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成人高等教育的住宿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学生住宿有关政策执行。 五、各学校在招生前应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5年春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学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入学以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学籍算起,不是报名时间) 附件 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费单位:元/生.学年
备注: 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包括公办和民办教育机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 2、表列学费标准为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学校可以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上下浮动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3、“其他专业”是指“艺术类专业”、“工科类、医学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